中唐以前的产品银和商品银
无论是冶炼炉中铸就的银艇,还是金银匠人加工的银器,生产完成之时即是产品诞生之日。这些产品如何分配,是否被投向市场变成商品,首先取决于生产的经营形式,取决于银挺和银器的所有者。因此,这里结合银矿及银器加工业经营形式,就唐代白银的分配和交换进行探讨。 (一)中唐以前的产品银与商品银 唐初白银坑冶和银器加工作坊虽为数不多,但经营形式也有民营和官营之别。唐初官营矿场和作坊主要是诸冶监。其中,采冶白银的有陕州银冶监等,其职贵包括熔铸从矿山采到的金属“以供少府监”。在九寺五监中,与银冶监发生业务关系的当主要是少府监攀冶署,其主要职能是加工及收、管“诸冶所造器物”。在这里,我们看不到交换的痕迹,看不到白银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分离,看不到一个商品性的原子。在白银的生产和消费之间,分配是唯一的中介,白银失去了变成商品的机会。 在唐廷直接经营部分银冶及银器加工的同时,民间采冶及加工白银也属合法行为。在矿冶方面,初唐时民间或多或少有一定量的白银变成了商品。唐初制定的关市律,也把金银与锦、续、罗、,细、绵、绢、丝、布、真珠、金、铁等并列,允许在关内流通。太宗继位后,还进一步申明:“其撞关以东,缘河诸关.悉宜停废.其金银续绮等杂物,依格不得出关者,并不须禁。” 但是,初唐时期的民营银冶及加工业中,似乎银产品的商品率也不会太高。在银矿开采方面,由于发现和开采银矿成本高、风险大,一般的均田农民是难以独立地从事采冶的。尤其是在均田制能较好地实行、甚至对工商业者也能够授予一定量土地的情况下,他们或许更愿意平安地在田地间谋生。这类“贫人”从山川蔽泽中所能获得的利益,更多的是药草、柴木乃至充饥的野菜树皮,而不是富于美学特性的奢侈品—白银。而对于有较强经济实力、能够驱使他人开采银矿者来说,其获得白银的重要目的当是满足自己的需要,而不一定是采银出售。因此,初唐时白银的生产与消费之间,仍以分配为主,以交换为辅。白银的商品化程度不高,市场上商品银的数量也不多。也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,江南仅仅遇到一个“事无大小,人金则弥”的“金牛御史”,就足以出现“凡到处金银为之涌贵”的奇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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